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规制——以上海“福喜事件”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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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娜[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1期128-135,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福喜"事件再度引发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问题的思考。"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质经历了从"不符合卫生标准"到"危害食品安全"的变化历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外延既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处于食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核心行为等,也包括保障食品安全机制中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等相关行为。中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事规制体系呈现出主要依赖刑法典对特定危害行为设置罪名、核心犯罪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价值并没有置于首位、实行"严打"刑事政策、鉴定制度不完备等特征。因此,应当以"福喜"事件为鉴,立足于危害食品行为的现状,在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中,兼顾实体和程序,构筑科学全面的刑事规制体系。

关 键 词:“福喜”事件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刑事规制 

分 类 号:DF6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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