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基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应用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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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成梁[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1期26-35,共10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通过方法的法治拯救,必须强化法律方法自身理论水平,语言哲学特别是语用学为法律方法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源。在宏观上,根据语言哲学对法律方法这一范畴作出不同界分。在前提上,语言哲学视角下法律事实分析是研究的基础。在直接方法层次上,法律发现与法律推理逐步转向语用学逻辑;在间接方法层次上,解释、论证与修辞日益强调语用视角,补充与衡量更加强调语用模式。整体时代导向上,重视法律方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改革深化进程中的实践性、基础性微观价值。

关 键 词:法律方法 语用学 维特根斯坦 语言游戏 国家治理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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