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尚需明确的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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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吉祥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5期75-76,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只有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才能最终实现整个诉讼程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是启动程序的前提要件之一。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案件范围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内容 公诉案件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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