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在美国的演变及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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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劭[1]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6年第2期151-160,共10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据法视野下的测谎研究"(批准号为:15BFX097);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研究"(批准号为:2013QN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在美国经历了从弗莱伊规则的严格排除,到道伯特规则的全面开放,再到谢弗尔之后两极分化的演变。谢弗尔案之后,具体个案中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成为决定测谎结论可采性的关键因素。我国没有关于测谎结论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和统一认识,法院对测谎结论的处理方式迥异。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测谎结论可采性的做法,在承认测谎结论证据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严格审查,采纳或排除测谎结论,并确定测谎结论的作用领域。

关 键 词:测谎 测谎结论 科学性 可采性 证明力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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