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公益诉讼的功能界分及其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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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亚洛[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6期64-68,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研究--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编号:11AZD020);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上海劳动争议解决的路径与机制研究"(14YS111)

摘  要:公益诉讼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储备。两大公益诉讼虽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但均可类型化为预防性诉讼、执法性诉讼和试验性诉讼三种形式。作为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平台,两大公益诉讼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也各有其局限性。在参与我国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两大公益诉讼在重构社会公共秩序、补充行政监管体系漏洞、促进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培育民间社会组织和市民社会的成长等方面发挥着非常独特的作用。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类型化 功能界分 社会治理作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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