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风险及其控制——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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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涛[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2期66-70,共5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风险是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中蕴含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法的主体意志与客观秩序的二律背反以及法的实效性与规范性的背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释放了诉讼主体的资格空间;在诉讼程序上的立案登记制度、轻微程序违法的确认判决、举证责任及破坏审判秩序的责任加重,都在范围和程度上加重了行政机关的诉讼风险。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规避但可以降低或减少诉讼风险。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而出现的新的诉讼风险源,行政机关应当实现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行政协议的诚信化、行政裁量的标准化。行政机关应通过行政案件问责和考评等内部控制机制以及行政协调和公共参与等外部互通机制,全面防控行政诉讼风险。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诉讼风险 风险防范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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