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共有物之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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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文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2期37-4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处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来说,若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了需要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还需满足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户登记要件,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关 键 词:房屋买卖合同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共有物 房屋所有权 负担行为 合同的成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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