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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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梅生[1] 颜东岳[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6年第1期4-4,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小保2014年8月20日,我进入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向我出具了"任职通知",由我担任公司物业中心对外业务部副经理,任期3年,任职试用期6个月,月薪为3600元。2015年3月23日,我与员工争执并发生斗殴事件。我虽未明显受伤,但事后既未请假也未再上班。一周后,公司向我发出“处罚决定”,免去我副经理职务,同时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具退工证明。对解除劳动关系,我无异议,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金。公司以任职通知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拒绝。对此,我该如何是好?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任职 物业管理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 处罚决定 试用期 副经理 业务部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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