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告送达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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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晖[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1003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期75-75,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近年来,公告送达在各地法院的适用逐步增多,这有利于保障被送达人及时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促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何为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采取的方式等问题尚有争议,值得探讨。

关 键 词:公告送达 送达人 民事诉讼法 诉讼权利 邮寄送达 和谐发展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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