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拘留后所外“临时看管”期间是否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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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治军 马燕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404100 [2]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404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期53-54,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在医院抓获归案并宣布刑事拘留。由于刘某因伤住院治疗,同时为了防止刘某等人串供,干扰侦查活动和遭受他人打击报复,公安机关没有在24小时内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也未变更强制措施,而是在医院对其进行"临时看管",同年8月6日,刘某受伤痊愈后被送交看守所羁押。

关 键 词:临时看管 变更强制措施 聚众斗殴罪 侦查活动 监视居住 被追诉人 侦查终结 诉讼权利 审查起诉 后所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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