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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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迎泽[1] 孙锐[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10220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3期9-11,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应当区分刑事诉讼中的查明、证明与判明。控辩双方是证明主体和查明主体,裁判者是判明主体。案件事实为查明对象,但证明对象和判明对象则仅限于控辩双方的主张事实。证明责任是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需证明己方主张事实为真,并在不能证明时承担该事实被认定为伪之结果的责任。证明标准是一个与证明责任直接相关的概念,即就某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要达到什么程度或者标准,才能使裁判者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为真。

关 键 词:审判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 查明 证明 判明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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