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不宜变更为监视居住之理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雅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3期76-76,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均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超期羁押的一种人性化制度。刑事诉讼法对两种强制措施作了分离,对两者相互间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交替使用两种不同强制措施尽可能长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现象,特别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因无法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关 键 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超期羁押 事实证据 诉讼环节 犯罪嫌疑 人的现象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