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方言黎族“不落夫家”习惯法的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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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光宇[1] 韩立收[2]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2]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213-222,共10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南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研究"(项目号12BFX019);2012年度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黎族亲属习惯法及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项目号12YJA820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杞方言黎族传统上妻子结婚后就回到娘家,一直要到怀孕临产才落夫家。这期间夫妻无同居义务,无忠实义务,无固定家庭住所的选择权。学者们对"不落夫家"的看法不一,包括"母系制度遗留说"、"性自由说"、"劳动力补偿说"以及"恋母惧嫁说"等,主要从女性地位、经济、个人情感的视角来解释这一现象,而没有从婚姻的本质来考虑问题,因此多有偏颇。这种习惯法的主要社会功能有三:一是丈夫考察妻子是否有生育的能力;二是妻子控制生育,考察丈夫;三是妻子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做准备。

关 键 词:杞方言黎族 不落夫家 习惯法 生育 养老 婚姻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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