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劳动仲裁机构可以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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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兵团工运》2016年第3期40-40,共1页

摘  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指定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几个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相互推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职工,如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3)由于死亡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死亡职工的仲裁申请时,应当为死亡职工指定代理人。

关 键 词:劳动仲裁机构 法定代理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无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职工 仲裁委员会 指定代理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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