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一人公司刑法主体地位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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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军[1] 刘艳芳[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55-58,共4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AHSKY2014D03)

摘  要:2013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正给一人公司刑法主体地位的界定带来了两难困境,现有理论都有各自的薄弱之处,不足以应对挑战。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纯正单位犯罪理论和刑法谦抑性、回应性及公平性考虑,应当坚持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并根据客观现实适时协调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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