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在法律商谈中的实际“语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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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巨慧慧 

出  处:《学术交流》2016年第4期220-220,共1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崔平在《哲学动态)2016年第1期撰文指出,哈贝马斯提出立法的民主程序,在于使法律的承受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创制人,包括:对全体公民平等参与立法商谈的承诺;立法必须经过建制化的制定程序的要求:体现法律自我批判意识的权力分立原则。

关 键 词:法律 程序正义 功能 语法 自我批判意识 民主程序 哈贝马斯 平等参与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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