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割铁路电缆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和平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6年第2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现年51岁的被告人王某枝,仅有小学文化程度,2003年11月2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胞弟48岁的同案被告人王某红,均系山西省长子县农民。2015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枝、王某红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郑州铁路局辖区范家庄东南方向瓦日铁路上行联络线某处盗割电缆沟内16芯、28芯、37芯和56芯各种型号电缆线共计50余米,

关 键 词:郑州铁路局 电缆线 同案被告人 破坏电力设备罪 行为 文化程度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