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审查要点之解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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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震[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96-101,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认定的实证考察与规则建构"(2014M561446);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实践合理性问题研究"(12CFX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商业秘密案件技术性强,法庭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确认高度依赖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需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之中故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二是应客观分析权利人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三是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就必须固定权利检材,且检材应当由权利人提交,不宜将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的权利人信息内容直接作为权利鉴定的检材;四是鉴定人应当全部出庭作证;五是鉴定机构采用专利"新颖性"标准来判断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实际会产生"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效果,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宜简单否定。权利人则可以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反驳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刑事案件 鉴定意见 证据效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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