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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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冬梅[1]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4期84-8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哲学和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9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人事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y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对于事业单位及其当事人权益维护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显得较为混乱,导致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各地各自为政的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必须统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本文通过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梳理,建议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关 键 词:事业单位改革 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时效 法律规定 时效期间 争议处理 权益维护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2.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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