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中的时间要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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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长均[1]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7期80-80,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要素进行统一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在未造成被拘禁人死伤等情形下,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为标准,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笔者认为,在办理非法拘禁案件时,机械地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否超过24小时,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并不妥当。

关 键 词:非法拘禁罪 立案标准 时间要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身自由 犯罪案件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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