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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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梅[1] 

机构地区:[1]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6年第4期105-107,共3页

基  金:太原工业学院院级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及其保障"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RY01

摘  要: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文章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近亲属之间、关于特定职业事项的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并应当说明其拒绝提供证言的理由。

关 键 词:刑事证人 作证义务 拒绝作证特权 

分 类 号:D915.3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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