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的证明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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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赫楠[1,2] 徐阳[3]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3]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16年第4期46-50,共5页Seeker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刑事诉讼无罪化机制与冤案的防范"(L14FX0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及运用"(13YJC820087)

摘  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取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使,法官具有程序启动的决定权。作为申请主体的被告方必须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以完成启动阶段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不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利后果。启动阶段的核心和难点问题集中在被告方的证明责任如何履行、证明标准如何把度以及证明方法如何实现。通过完善程序保障性措施提高辩方申请的有效性,明确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约束法官的裁量权,是建构启动阶段证明机制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程序性证明机制 实体性证明机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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