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契约所致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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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李瑛[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56-61,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夫妻将一方财产转为双方共有或将共有财产转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财产行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当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夫妻财产制契约 债权意思主义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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