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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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晓鹏[1] 

机构地区:[1]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13-16,共4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涉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符合法主体性原则、私权自治原则、程序主体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面临许多问题,有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重构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选择权 私权自治 当事人主义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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