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管理与房屋转租纳税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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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旭兰 

出  处:《纳税》2014年第11期53-53,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我公司将开发的商业铺面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即业主将房屋交给本公司依法成立的物业公司打理,物业公司将房屋租赁出去后再与业主进行结算.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物业公司出租价格高于业主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物业公司以作为委托报酬.日前,税务机关机关对物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物业公司是房屋转租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请问,该理解正确吗?

关 键 词:房屋转租 纳税检查 委托管理 物业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房屋租赁 出租价格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71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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