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性正义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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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进[1] 周志兴[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25-28,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14ZDC029)

摘  要: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不仅包括惩戒犯罪行为人,同时还应当包括保护社会受害人权利和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传统刑事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时只注重对犯罪行为人的惩戒,忽视对损害后果的关注,不利于环境犯罪惩治目的的实现。恢复性正义以实现"所有人的正义"为宗旨,关注对犯罪损害后果的修复,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具有重大的意义。将恢复性正义引入到环境刑事司法中,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惩治环境犯罪的活动中,对环境犯罪惩治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环境刑事司法 报应性正义 恢复性正义 刑罚辅助措施 公众参与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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