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重作判决适用探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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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欣琦[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5期140-148,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作判决存在适用混乱的情形。作为附随于撤销判决的一种判决形式,重作判决的作出虽属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内在逻辑。法院在作出重作判决时必须考量诉讼类型、原被告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行政程序。修正后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缩减了重作判决的适用空间,重作判决仅能适用于负担性行政行为因实体上存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明显不当被撤销的情形。因被诉行政机关的重作义务蕴含在撤销判决的效力之中,随着相关法制的完善,重作判决应退出历史舞台。

关 键 词:撤销判决 重作判决 判决效力 行政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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