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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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阿尼沙 戚利宾 裴祎 

机构地区:[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期39-4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关 键 词:集资诈骗案 程序规范 定案证据 犯罪数额 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案件 程序违法 传来证据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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