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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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沿琰[1,2] 黄维智[3]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110-113,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诱惑侦查手段已经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被使用,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破获的案件应当区分类型作出不同的处理,保障此手段的法理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制造新型毒品犯罪由于原材料易得、制作技术简单、制造过程中数量很难控制等特点,为避免不当的诱惑侦查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对其更加节制。监听手段所获材料转化为书证使用是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折衷的选择,这样不仅仅能够更加有力地指控犯罪,同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听透明化原则。毒品案件的量刑是根据其成品的数量进行确定的,对于死刑案件还要考虑其含量,因此应该对半成品毒品进行相应鉴定以确保对此类犯罪恰当量刑。

关 键 词:新型毒品犯罪 诱惑侦查 监听技术 司法鉴定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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