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的程序从新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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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瓮怡洁[1] 许京文[2]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77-8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上奉行程序从新原则。遵循程序从新原则,要求新法颁布之后的诉讼程序必须遵循新法的规定,这在总体上更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的文明与公正。同时,遵循程序从新原则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混乱状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但是,在确立程序从新原则时,如果不考虑刑事诉讼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在任何情形下均遵循程序从新原则,有可能会侵害当事人,按照旧法规定可能享有的信赖利益,所以,在特殊情况下,立法者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特殊情况,规定程序从新原则的若干例外。由于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适用程序从新原则时也应当避免程序适用上的混乱,以此作为适用该原则的例外情形。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时间效力 刑事诉讼活动 法律适用 信赖利益 人权保障 诉讼效率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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