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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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1] 

机构地区:[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研究所

出  处:《观察与思考》2016年第5期74-79,共6页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的生态文明思想及其当代影响"(11bks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的实质要求是:作为中国政治责任主体的政府担负起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职责。这决定了"生态政治建设"的质底是政府实行"生态执政"。"生态执政"的内涵有三个层面:在观念层面,确立"生态型政府"的执政理念;在规则层面,根据"生态型政府"的责任来构建法律制度体系;在操作层面,借助生态法律制度之宏观机制与微观机制的运行,来落实观念与规则层面的内容。在这三个层面中,规则层面最为关键,这是由中国政治的"公共行政"本质决定的。所以,应根据具体国情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

关 键 词:生态执政 生态型政府 绿色 GDP 自然资源物权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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