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能不能再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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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伟 

出  处:《纳税》2011年第2期88-89,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问:2009年,我公司购置了可燃气体检测仪与消防报警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351万元与117万元.由于两项设备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可以享受优惠的项目,我公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项目.其中,可燃气体检测仪抵扣了进项税51万元;消防报警仪器由于是企业不动产的重要构成项目,没有抵扣进项税.我公司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在抵免所得税46.8万元〔(351+117)×10%〕后缴纳了所得税253.2万元.我公司处理抵免的依据是财税〔2008〕48号文与税法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的规定.我企业购置可燃气体检测仪价税合计351万元,消防报警器价税合计117万元,且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价税合计为依据进行计算是合乎规定的.但近日税务人员指出,已抵扣的进项税不能再视为专用设备投资额.请问,税务人员的说法正确吗?如果补税,要加收滞纳金吗?

关 键 词:增值税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 税额抵免 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设备 安全生产 税务人员 

分 类 号:F32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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