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集体跳槽”法可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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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编辑部[1,1]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6年第5期47-47,共1页

摘  要:编辑。你好:我们十人同时入职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并组成了开发小组。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有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每人1000元经济补偿。如果违约,每人必须一次性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我们均感觉公司的待遇较低,工作环境也不是很好。因此,在一家与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单位向我们抛出待遇丰厚、环境优越的“橄榄枝”后,我们便想“集体跳槽”,但又顾忌到要支付单位高额的违约金。

关 键 词:“集体跳槽” 技术人员 竞业限制条款 工作环境 一次性支付 违约金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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