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官独特地位的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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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少臣 冯艳梅 

机构地区:[1]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党委 [2]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教务处

出  处:《公安教育》2016年第5期28-30,共3页

基  金:公安部2015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LLYJLNST055

摘  要:本文所称"教官",是指在公安系统内具体从事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实行教官制已经达成共识,无论是在理论界的阐述分析,还是在实务界的具体操作都已经走向深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训练条令》)设专章对教官制做出明确规定,使教官制进一步取得了合法地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关 键 词:教育训练 官制 实行教 人事调动 训练部门 逐级晋升 主观试题 警务实战 技术职务管理 职务等级 

分 类 号:D631.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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