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思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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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小峰 

出  处:《上海土地》2016年第2期41-43,共3页Shanghai Land

摘  要:《物权法》并未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关 键 词:使用权抵押 农村宅基地 《物权法》 宅基地使用权 基本权利 用益物权 不动产 物权人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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