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账户资金减少,合同法律保障权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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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学森[1]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学院科研处

出  处:《科学生活》2016年第5期30-31,共2页Science & Lifestyle

摘  要:三、案例评析 根据上述分析,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存款本金45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5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77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负担8,050元,被告负担43,720元。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关 键 词:账户资金 法律保障 理财 权益 合同 法院判决 存款利率 二审法院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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