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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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浙江经济》2016年第9期21-21,共1页Zhejiang Economy

摘  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关 键 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制原则 管理条例 民主管理 共同享有 经营收益 浙江省 

分 类 号:F276.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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