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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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新[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3期4-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所谓僵尸企业,是指那些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但因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不当续贷等非市场化措施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在中国除了僵尸企业外,还存在很多需要退出市场包括借助破产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在识别、处置僵尸企业时,应当将那些因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而未正常退出市场的企业,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发生其他解散原因而不依法清算的企业、发生破产原因但不提出破产申请或提出申请不被受理而未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债务困境企业,与僵尸企业相互区别。本文明确了僵尸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了僵尸企业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指出僵尸企业与其他应退市企业如破产企业的法律区别,并对如何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如何健全完善与破产法实施相关的社会配套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企业治理 破产法 法的实施 社会危害性 退出市场 自我生存能力 市场经济法制 吊销营业执照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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