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运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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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健生 蒋桥生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3期60-6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实现该目标,必须在审判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法官本应亲自参加庭审,直接接触证据,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词辩论和陈述后形成内心确信,独立作出裁判,但却无往不在案卷笔录的枷锁之中。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改变完全依赖案卷笔录的审判方式。在该前提下,基于哈贝马斯提出的"理想言辞情境"理论,直接言词原则的有效运用还应该满足言词的可理解性、主体的真诚性、内容的真实性和规则的正当性等四个基础条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警察不出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律师有效辩护受限等情形,背离了四个基础条件。为此,需要构建有关确保诉讼参与主体到庭、言词陈述、集中审理、真实义务、交叉询问、辩护保障等诉讼规则,以满足四个基础条件,从而充分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有效运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

关 键 词:直接言词原则 有效运用 证人出庭作证率 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方式 有效辩护 内心确信 哈贝马斯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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