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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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58-64,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刑理论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12CFX035);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关 键 词: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险性 厘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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