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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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海嵩[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17-26,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5ZDC031)之阶段性成果;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

摘  要:国家权力如何生成并有效运作是环境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国家理论应成为中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立场,是"有为国家"与"有限国家"的对立统一,目的在于实现环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与互动;"国家环保义务"和"环境公民权"是环境法国家理论的基本法哲学范畴;通过"规范宪法"形成相应的政治秩序与生活秩序、正确对待"环境国家"宪法构造中规范与价值的相互关系,是实践环境法国家理论的法哲学进路。

关 键 词:环境法 国家理论 环境国家 部门法哲学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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