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生效后之新事实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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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云吉[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105-116,共12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了"裁判生效后的新事实",并且规定新事实的效力在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但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及我国多年来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实践出发,后诉是否应被法院受理并非取决于"裁判生效后是否发生新事实",而是取决于新事实所引发的后诉是否不受前诉裁判效力的约束或者该诉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而这种情形在给付诉讼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时,从司法解释第247条与248条的关系来看,"新事实"是开启新的诉讼之诉讼要件,而非实体要件事实。因此当新事实不成立时,应按照第247条规定驳回起诉。

关 键 词:新事实 诉讼标的 裁判效力 执行异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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