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对主流观点的梳理与超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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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春[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64 [2]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68-73,78,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对于体育赛事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主流的立法例、学说和判例皆持否定立场,核心即体育赛事缺乏作品要件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是,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大力倡导体育赛事的可版权性,一些立法和司法判决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迹象。将诸如花样滑冰、体育舞蹈、艺术体操、花样游泳、武术套路等艺术性很强的运动表演划归作品范畴是合理的,也有利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乃至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体育赛事 著作权法 作品 

分 类 号:B82-02[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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