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分支机构配送货物为什么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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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婧[1] 

机构地区:[1]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出  处:《纳税》2016年第5期78-79,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也就是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关 键 词:视同销售货物 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配送 统一核算 增值税处理 货物销售 纳税人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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