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翻供的权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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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长龙[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年第3期10-24,共15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司法实务部门的一大难题。学界对翻供现象的研究多为对策论分析,并未揭示翻供的本质属性。然而翻供有着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在应然意义上,实为一种诉讼权利。翻供在静态意义上,是防止冤假错案而必须收集的证据;其在动态意义上,是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之下,有着逻辑上的正当性;在无罪推定语境下与"如实回答"也并不矛盾。但翻供权的确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对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造成反制,对印证规则形成冲击,对合作性司法的巨大需求,对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构成挑战。翻供在法律上要成为一种诉讼权利必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但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进步,翻供作为一种权利必将成为可能。

关 键 词:翻供权 诉讼权利 正当基础 可能影响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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