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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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林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105-122,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大陆法上的登录型和雇佣型派遣模式,主要区别在于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共同点在于派遣机构作为当然雇主,对派遣劳动者承担着劳动法上的全部雇主责任,而要派机构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因其对劳动者直接行使指挥命令权,因而承担着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此,美国法亦不例外。我国劳务派遣模式兼采了雇佣型中的派遣机构在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仍负有义务支付报酬,以及登录型中的劳动关系定期化的双重特点,但同时在雇主连带责任的单向设计方面却又表现出独具特色的表征。在我国,无论是一重劳动关系理论还是二重劳动关系理论均不足以构成雇主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劳动过程控制权转移说则在社会法逻辑上诠释了雇主责任分配的内在法理。本文旨在探究我国特殊雇佣型派遣模式下雇主责任的内生逻辑,完善相关规则,有利于对弱势派遣劳动者的保护。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雇主责任 立法模式 劳动关系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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