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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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桂华 吴仕春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只能判处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尽量区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确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责最大的主犯,再从犯罪的主动性及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系上家还是下家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进而对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毒品数量 死刑适用 交易所 数量标准 犯罪理论 适用死刑 罪责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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