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企业为节税 因小失大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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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保红 

出  处:《纳税》2010年第9期57-57,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董某与他人在2008年5月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由于经营有方,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错.但是,董某为了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于2009年1月注销了该公司,并于同年3月末重新注册成立了新公司,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董某的筹划思路是:原有公司在成立之初,购买了大量的钢材,并取得了相应的进项税金,在一定期间内总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从而不会产生应纳增值税.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库存商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金逐步消化,就会出现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果总是能在即将产生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注销原公司,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不就可以永远不缴纳增值税了吗?

关 键 词:销售公司 节税 企业 后悔 进项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2008年 

分 类 号:F27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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