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与劳动关系处理(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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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良 张朴田 何日升[3] 綦晓声 

机构地区:[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6期54-58,共5页China Labor

摘  要:四、协商变更能否变更劳动关系 主持人:我们继续上期的讨论。公司认为,已经与李某进行了协商,但协商不成。而公司所谓协商的内容是为李某提供某交通服务公司的工作机会。对此,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这只能视为提供就业信息,不能视为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观点二认为,如果工程有限公司保留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可以认可为属于协商变更。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 三方协商 整体转让 劳动者权益 协商一致 劳动立法 交通服务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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