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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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小利[1] 于四伟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6期56-6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行使法律释明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补充当事人诉讼能力之不足。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中,因此法律释明权的行使规定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由于释明权立法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实践中法官对释明权的不当行使。这不仅使既有的诉讼平衡易发生倾斜,而且造成了对法官的投诉,继而是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因此,为规制法官不当行使法律释明权,应当明确释明范围、完善释明方法、规范释明方式和举证责任释明等,不断提高法律释明权的行使水平。

关 键 词:释明权 法律 正当行使 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 不当行使 司法公信力 诉讼效率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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